2008年,国有企业人员平均工资比非国企单位(加权平均)高17%。
核心提示:1、政府权力大,看起来好像对政府非常有利,但全都你说了算了,你说的话反倒没人信了2、过去的一些没有符合法治的做法应该纠偏,这能够振奋人心,让人感觉新领导有新气象3、我们始终把税收看作是国家的财产,这是错误的。过去的一些没有符合法治的做法,应该纠偏。

你部门去提议立的法,肯定就是维护你小部门利益的法,绝对不可能是维护全社会利益的法。怎么让人信?就需要建立法治胡释之:过去这十年中国经济增速很快,总量超过日本,全球第二,按理说是欣欣向荣的一个国家,给人无限希望的一个国家,但你会发现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就是富人纷纷移民,弃船而去。现在法律有一些改善,比如拆迁条例里面对于私权的维护是比以前多了,但是越往基层,这个方面做得就越差,到了基层应该说仍然是政府想拆就拆,个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很大的保障。我们今天实际上也仍然处在私权不发达公权庞大的情况。要是政府能够在一件事情上,纠正过去的偏差,老百姓就有了一个相信你的希望了。
所以有远见的领导,还真得趁自己有权的时候,在位的时候,把法治建立好,主动把自己捆绑起来,把自己关到笼子里。现在来说好一些,人们越来越敢为自己的权利抗争,为了保护自己的房产不受侵犯,进行一种很坚决的抵抗。在国家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司法依附于行政,处于从属地位。
第二步,四级法院的经费统一由全国人大通过预算拨付,形成司法机关在经济上不依附于行政机关,从根本上摆脱行政机关的干预。现行的司法体制在五性上多有严重缺陷,致使司法权威没落。此外,根据等腰三角形的诉讼规则,在民事、行政诉讼中,检察院应当退出以支持一方当事人为目的的抗诉角色。针对这种状况,提高司法权威的最能迅速见效的途径就是提高司法机关的党内地位。
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得到比较好的落实,维护司法权威,使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得到执行落实,应当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从现行的国家权力配置层面看,司法根本无法独立于行政。

执行难与司法权威是互为因果的关系。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就个案问题的监督力量呈现强势趋向,个别地方人大还专门出台了个案监督的规范性文件。现代司法权威建立的基础是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职业性、公开性、统一性。2、司法经费由立法保障。
司法中立性的内在缺陷,表现在外时,就是忙于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这样一来,司法机关的总是在忙于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沦落成了一部分人的保护伞,中立性彻底丧失。而独立性缺陷,对司法中立性、统一性、公开性、职业性带有根本性的影响,而中立性、职业性、公开性的缺陷,导致民众对司法权威缺乏认同。(三)统一性的缺陷司法统一性的缺陷,表现为司法权地方化与司法权实质上并非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
然而,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相比,影响更大更广泛。没有司法权威,司法的公信力将是空话,对行政权的监督将无从落实。

(一)司法机关独立性的缺陷《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五)司法活动公开性缺陷从目前情况看,开庭公开、宣判公开,司法的公开性是有了很大的进步,公开性相对于独立性、中立性、统一性、职业性,在缺陷上并不是非常严重。
这些共识包括以下几点:1、法院是司法是否公正的惟一评判者。所以,尽管目前各级法院花费了大量的精力,在司法公正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法官职业在公众的心目之中,是否具有专业性仍然还是一个问题。当前理论界只谈司法体制改革,不谈司法权威。废除再审制度,建立三审终审制。然而,我国司法权威这两个要素都缺失。及时为基层法院解困,是挽回受到损害信誉,维护司法权威的急切问题。
对行政立法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可以从源头上杜绝民众因为对行政法规、规章的不满,而造成对司法裁判的不认同与不服从,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也有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民商事、行政执行案件。
侦查机关具有自行拘留与实施逮捕的权力,起诉机关具有批准逮捕的权力,而审判机关虽然在法律上被赋予也有决定逮捕的权力,但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因为程序上侦查、起诉在先,审判机关几乎无需行使决定逮捕权。(二)司法中立性的缺陷司法没有独立性,就必然缺乏中立性。
当司法机关的经费依附行政机关的拨付时,也就等于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有了控制权。三、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权威的拯救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并列写入党的文件,提出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作者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访问学者)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宪政 。这个悖论的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与检讨。如果不对行政抽象行为进行合宪性与合法性审查,势必造成一个悖论:行政诉讼所关注的仅仅是影响范围很小,涉及个人利益的小案件,而对影响范围较大涉及民众利益更为广泛的抽象行为,不仅不能进行审查,反而要成为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审判的依据。当今世界法治国家的司法,则是建立在民主政治基础之上,不是应用专制的暴力与恐怖,而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采用一整套令人信服的程序设计与保障,构建起现代司法制度,从而使司法裁决得到普遍的服从。
监督机关在对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时,不能逾越底线,将参考意见变成决定结论,交由司法司机执行。一个缺陷是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判决不能令人信服。
一方面,法官往往会因未按领导意图办案被调离、革职,比如,河南法官李慧娟因种子案被撤销审判长资格。在当前的政治体制之下,一个国家机关的地位如何,集中反映在党内的地位。
这一判决刚下达,艾森豪威尔总统就把国民警卫队派往阿肯色州的小石城执行法院的裁决。司法权威缺失的重要标志,就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
一个案件是否达到司法公正,评判的标准应当是法律,而不是其他。司法权设置的初衷就是用于监督立法权与行政权,让立法不能违宪,行政不能违法。这个观点并不错,但这个结果正是国家长期运用强制力保障的结果。此外,司法机关还得重点办理各级领导机关、领导个人批示的案件、可能上访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等等。
或许有人认为,欧美国家的司法权威主要来源于公众出于内心的服从。所以,通过司法改革,树立司法权威,是我国宪政改革不可缺少的一环。
汉密尔顿说:就人类天性之一般情况而言,对某人的生活有控制权,等于对其意志有控制权。司法中立性,要求诉讼的基本框架是,以裁判者为中心、由原告(或控方)被告(或辩方),组成等腰三角形,裁判者与原、被告处于等距离,不偏不倚,处于中立地位。
比如,在取证方面,刑事诉讼由于以侦查为中心,侦查机关没有出庭公开作证,当被告或者辩护人提出侦查证据来源不合法,或者证据来源系刑讯逼供所取,就无法公开进行质证。在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还要接受行政(侦查)机关的指挥,与起诉机关的监督,审判权与侦查权、检察权相比,处于弱势地位。 |